收藏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7790068666
>驾驶常识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驾驶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0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版权所有: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新路3444号(翡翠花溪)
电话:17790068666 联系人:直属分校报名处
网址:ccjunan.com 邮箱:changchunjunan@163.com ICP备案号:吉ICP备15006450号 技术支持:天钜科技
17790068666
驾驶常识
驾驶常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Copyright 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新路3444号(翡翠花溪) ICP备案号:吉ICP备15006450号